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时间:2009-03-16  来源:济南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八条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8 ...14 >>] 下一页 共1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的资料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