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一)经规划部门定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建筑物门面装修,不影响城市景观的;
(三)未经批准建设地下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对其他设施的功能未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第六十三条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一)擅自移位,阻塞防火或者人行通道,突出道路红线,占压工程管线的;
(二)擅自加层,加大进深,提高标高、层高、女儿墙高度,造成日照间距不足的;
(三)擅自将地下设施移位或者改变埋深,影响其他地下设施正常功能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影响,拒不整改的;
(五)擅自将审批要求拆除的工程继续使用的;
(六)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装修材料的色彩,影响城市景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原有建筑物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拟建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建设工程中,擅自扩大拆除范围,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方行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经济责任,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土地使用单位双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缩小拆除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规划部门拆除,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整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经处罚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应补办手续而未补办的,房产部门不得核发产权证照,拆迁部门不得将违法部分房屋用于安置动迁单位或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