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道路红线控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权限
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由南山镇、黄桷垭镇、南泉镇、花溪镇、建胜镇、跳蹬镇、华岩镇、山洞街道办事处、歌乐山镇、井口镇、江北农场、人和镇、寸滩街道办事处和唐家沱镇等行政辖区所围合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外重点地区(北碚区的朝阳、天生街道办事处以及龙凤桥、东阳、北温泉镇北碚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江北区的鱼嘴镇;江北机场规划发展控制区、机场净空及通信台站和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区域内跨地区项目、军事设施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通信项目,限额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地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领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层次对城市规划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本条例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及区、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控制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理情况;
(六)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