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