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权利人的意志问题。我们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土地的权利主体特别复杂,有国家也有集体,还有市民和农民。而且,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不能完全按照私法上的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概念。我们讨论要强调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实体权利,而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究竟是什么样性质的土地权利,在法学上需要更多的解释。
第二,土地用途管制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土地法体系基本是以用途管制为核心来建构的,我们国家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也确定了用途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国家的用途管制核心功能是没有发挥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更多是通过计划性质的指标控制来实现对土地的管理,体现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权力部门的意志,但是市场经济过程中这种管理制度会面临很多挑战。涉及到城镇化问题,要把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首先要符合国家土地的用途管制,但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是用途管制本身是具有正当性、科学性的。而如何确保土地用途管制的科学性,就需要通过民主程序来确立更合理的途径,定期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正当性进行检讨。
第三,土地非农使用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前讨论比较多的是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征收程序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在制度上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农村的土地开发是不是必须要经过征收程序,是不是可能存在合作开发、协议开发的空间,在制度上可以进一步讨论。
张云华: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改革法治化,或者是土地制度法治化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征地制度。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显然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来要改革征地制度,但是五年过去了,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了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保障机制,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降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表明,现在不光是社会各界专家意识到征地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大问题,中央层面也认为这是一个大问题,都认为要改革,但是怎么改,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有改?
作为政府部门,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考虑改革面临的约束条件很多,比从学术的角度考虑问题面临的约束条件要多很多。
对于征地补偿,现在确定的补偿标准是以农业产出确定的,未来补偿应该是参照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因为以农业为例,国家征地还是用于农业,按照农业补偿农民不会有意见,如果征地变了用途,就要参照市场价格。土地是要在国家、地方政府、用地者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未来的土地补偿一定要参照市场价格,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第二个方面是城乡统筹建设用地。这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了出来。这个问题很复杂,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谁来承担入市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吗?理论上来说它有所有权,但是,实践中是不是能够承担这个角色?全国有60多万个行政村,如果算村小组(有一半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小组),就有两三百万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有资格承担入市的主体,应该说很难。
第三个方面是农村宅基地。过去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得很少,甚至都不敢提改革宅基地制度,因为宅基地制度跟农地制度比起来好像更复杂一点。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给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得到了体现。但宅基地能不能让城里人去买,这个问题需要好好考虑。农地制度不光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完全市场化,在农地和宅基地这块还需要慎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