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资质垄断和规划学科封闭。我国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一般分为甲乙丙3个级别,目前全国共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机构230家,土地利用规划甲级资质机构220多家,环评甲级资质机构189家,这些甲级机构基本垄断了全国相关规划的主要市场。但业务的积压使这些甲级资质机构无暇对其规划的城市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拷贝拼凑出一个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这样的规划指导发展建设其结果可想而知。在规划学科方面,形成了一个个封闭的学科话语圈,无论哪个学科主导的哪类规划,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学科的专业性和前沿性,,往往“高深”到其他学科学者都无法参与,更遑论公众参与。例如城乡规划领域普遍重工科轻文理,过于重视技术应用,过度强调专业化,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的网站资料,对239所开办城市规划专业院校的学科背景进行了统计,发现建筑以及土木、交通工程类院校仍占大多数,特别是在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和通过评估院校(代表行业话语权和认同度)中的比例更大,分别达到73.9%和84.4%,不利于学科封闭的破除。而同时以经济、管理类学科背景开设城市规划专业的院校则尤其缺乏,这也是造成目前规划不考虑成本、不考虑城市实际运行的原因之一。
规划评审流于形式。规划成果的审查有很多步骤,这里只讲规划评审中的问题。规划理应由地方和专家共同来评定,而现实中只要是地方没有意见,规划评审也就变成“走程序”,规划方案大多都能通过评审,专家没有发挥提出专业意见的作用。规划评审会逐渐演变成一种公共关系平台:一些评审专家由规划编制机构邀请,自然存在说好话的现象;大多参与评审的专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身也从事规划工作,要与地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敢也不愿得罪地方;参与评审的专家都有专家费,存在“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问题。另外,规划评审会的专家构成过于单一,同行之间的评审造成大家一团和气、谁也不愿得罪谁,这也不利于从综合性角度审查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和规划编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目前规划决策权在地方政府,而编制机构只有建议权,这样的规划体制再加上行政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编制机构常屈服于长官意志,规划编制过程盲从于领导意愿,部分规划完全沦为领导决策的工具,而忽视了城市居民的需求。同时,多年来对规划本身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对规划领域产生的诸多乱象没有从规划自身找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几乎没有规划机构或个人因其所编制的规划造成严重浪费或重大经济后果而承担过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例如,2008年河南某县投资1000余万元规划建设了城北公园,作为入城景观规划的核心部分,到2011年,公园中部分用地被规划修改为建设用地,并先后有200余亩土地被公开出让用于商品住宅和五星级酒店建设,这类现象基本无人拷问决策机制,更遑论追究责任。更为极端的情况是领导意志的盛行使规划编制机构有时也无所适从,某省会城市进行新区总体规划招标,3家国内规划编制机构入围,却在将近提交技术成果日期时接到通知,由于主管市长认为没有国外机构入围不足以体现新区的重要性,招标工作就此停止。
建立科学完善的规划机制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规划问题的研究和科学引导”
确立科学规划理念。重视调查研究,摸清城市发展实际,规划要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水平,并尽可能体现地方特色。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多一点常规发展,少一点跨越式发展。根据地方的发展阶段、区位条件等来制定规划标准,避免搞“一刀切”。
树立以人为本的规划原则和理念。规划一定要关注弱势群体,考虑农村居民、外来人口以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权益和发展机会;城市的规划建设是要给人用而且要用得方便,而不仅是给人看。
扭转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划体制,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政府官员、专家、公众共同参与的规划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多学科、多部门的规划编制体系”
打破规划的部门垄断,逐步取消各类规划机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强化个人专业资质和法律责任。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多规融合”的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规划在部门和机构上的融合。在县市及以上层面,鼓励地方开展“多规融合”的实践探索。
打破学科封闭,开门编规划,促进多学科融合的规划学科体系建设。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改变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的规划编制模式。
完善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把公众参与纳入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
“建立规划的责任追究机制,调整利益结构和机制”
建立规划责任跟踪追究机制。对超越发展阶段、脱离城镇发展实际、规划目标与发展实际严重不符的规划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机构或个人要取消资质或从业资格,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建立规划终身责任机制,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调整利益结构和机制。建立对规划编制机构的利益约束机制。完善对规划的科学评价体系,尝试按照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来确定收费标准,破除盲目按照人口、面积来确定规划收费的既有规则。
“推广好的规划经验和典型案例”
在规划领域大力推广一批好的经验和典型案例。总结交流各地城镇规划实践经验,组织现场观摩学习,加强宣传推广。鼓励规划创新,包括规划编制机构在规划方法、内容等方面的创新和规划实施机构在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创新等。(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