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城乡一体化国家战略面临深入发展的今天,提出城市农业化具有深远的意义。这里提出一些积极寻求有效推进城市农业化的若干对策:
(一)、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政策予以扶持。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出台一系列鼓励城市农业化的政策、法规与条例。正如重视建筑节能一样来重视屋面闲置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问题,以此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通过采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为城市农业化开创更多更好的条件。没有政府的鼓励与培育,要推动这一进程将是非常困难的。令人欣慰的是,当前国家对城乡一体化问题高度重视,有关大政方针已定,现在只是需要在城市农业化问题上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策略,包括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条例。
(二)、从战略上分析认识城市农业化的投入产出关系。
在启动城市农业化战略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常规经济学那种局部或狭义上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分析上,而应站在城市战略的高度,分析和认识大投入和大产出的关系。从宏观层面看,拓展利用包括屋面空间在内的各类城市闲置空间,对城市引入农业,平衡一、二、三产的结构关系,增强国家农产品保障体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充分发挥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效益,这种战略投入十分划算,影响深远。当前国家三农政策强调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反哺农业。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建筑的屋面空间发展特色型农业,正是从全新的视角体现了落实国家三农政策的意义,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三)、从技术层面为城市农业化提供保证。
虽然城市农业化的屋面种植技术与建造已相当成熟,但是面对大量的屋面闲置空间,我们仍然要进行科学的具体分析和论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型划分,哪些应直接利用,那些可以改造利用,那些不能利用等等。在使用要求与类型上加以规范,并作为实际推行工作的依据。同时对屋面建造的荷载、防水排水、防漏、屋面种植配套设施及屋面种植技术内容和环境保护方面加以规范,使屋面农业生产场所的设计、建造、维护及运营在技术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在技术层面为城市农业化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
(四)、建立对城市农业化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
当城市农业化发展一旦得到大力推广时,我们还会面临屋面用地的权属与管理方式上的问题。我认为在屋面用地权与管理权方面可采用灵活、多元的方式来对待。根据屋面用地不同的投资主体及经济补偿情况,屋面用地所属权既可归建筑主体所有者,也可归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在管理权方面,建筑主体所有者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总之,不论归属权与管理权归谁,最终应该是建立起对城市农业化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并通过成功的管理,实现城市农业化的良性运作和发展,使整体城市和社会受益,这应该是城市农业化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