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经济利益可观,节能效用更不可忽视。清华大学国际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欧安德指出,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如果在中国现存建设领域得到应用,其环保意义是可以预见的;同时,这些措施也都满足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实施要求,他说,建设行业的CDM项目,尤其是建筑改造项目具有很高的可持续性,它能带来可观的“附带作用”。能够为人们从事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梁俊强认为,CDM这种新机制的引入,使建筑节能有了量化标准,将产生良好作用。他说,建筑节能一定要有一个标准,CDM机制设立了一个非常好的,被大家所公认的一个量的方法。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有这样一个将节能量化的节能减排的机制。其次,CDM机制是对节能减排的一种补偿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市场机制。在节能减排这个领域,在政府强力推进的前提下,这种机制能带来一些环境效益,并因此会越来越被各方所关注。以往我们在建设领域和建筑节能领域,还不善于用市场机制来开展工作,现在,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两轮驱动已成为推进建筑节能的重要方法,会对建筑节能减排事业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发展和利用好CDM机制。
克服难题,引入CDM项目
引入CDM项目,目前还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包括认识问题、操作问题等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CDM项目引入的不畅,但问题的暴露,正可以为解决它们提供目标。
对CDM缺乏认识,是该机制不能顺利引入的一个原因。梁俊强说,在建设领域有许多机构、公司有很多项目,但由于他们对CDM的不认识,不了解,使得建设领域成功注册的目前还没有。
有资料分析,国内已开展的CDM项目屡次中止,其原因主要是交易双方在操作上的多极化、信息与技术语言沟通障碍、缺乏必要的信任等。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会遇到缺乏流动资金,使CDM项目申报甚至项目本身出现资金缺口,导致买卖双方不能实现项目顺利交易的目标。
此外,一些中介机构对利润的片面追求,也影响了CDM项目的引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副司长韩爱兴说,CDM本身是一个好机制,在建设领域探讨CDM机制是有益的。但在建设领域运用CDM机制步履维艰,从已有的CDM在中国的项目看,资金投入方、责任方都没有见到应用效益,利润都被中间商获得了,这对资金投入方和责任方的积极性都有伤害。因此,如何在建设领域推动CDM机制,是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我们要从制度上实现公开和平等,保护各方的积极性。
很显然,清洁发展机制在建设领域的前景是非常看好的,但一些更深入的问题还需要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解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们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任何困难都会被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