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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时间:2010-05-07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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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为几个城市的房管部门做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几大矛盾,同时也是困扰地方政府的难题。比如动拆迁难与旧区危房改造之间的矛盾。

不禁想到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难免嘴多声杂,在诸多争议点中,将危旧房改造列入公共利益是焦点之一,其实这点也是影响面最广的,把政府、民众、开发商都圈了进去。

实际上,这其中隐含了许多东西,多数人可能不明就里。目前我国城市动拆迁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建,另一种是旧城改造。前者纯属公共利益,一般不会引起争议,而后者则比较复杂。以往的经验是:既有政府为民解困之因,也有卖地给开发商之意。也就是说,在市中心或老城区,旧城改造很可能沦为地方政府卖地、房企谋利之非公共利益。

危房危及居民生命财产,改造之算得上公共利益,而旧房可就有些“暧昧”了。一则旧房可以继续使用,没到必拆的境地,二则旧房的标准如何确定,恐怕难矣。这也就为地方政府扩大动拆迁范围留下很大空间,毕竟市中心、老城区的土地更值钱,拆完卖地,来钱更快,而且开发商也更视这些地块为“香饽饽”。

假如不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那么地方政府就将丧失旧区改造的主动权,因为在很多城市,旧房的面积远远大于危房。但是,按意见稿,想要将非公共利益范畴的房屋进行改造,只能是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自主谈判,与政府主导相比,这种拆迁方式的难度太大了。一个小区,往往涉及几百户甚至几千户居民,而依国人的习性,众人很难有效自发的组织起来跟开发商谈判,即便勉强能组织起来,往往也会由于众口难调而无法在拆迁补偿上与开发商达成共识。

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则会产生三个局面:一是阻碍城市更新,影响城市功能提升和城市面貌优化。许多欧美国家曾因为动拆迁成本过高而导致城市空心化、环境恶化、地价下降、贫民窟扎堆,犯罪率升高、贫富分化加剧,所以近年来不得不回头“补功课”。二是部分想要进行旧改的业主,会被少数不愿旧改的业主“绑架”。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业委会,小区的众多业主就是一盘散沙,而一旦涉及到动拆迁这种重大事情,往往是几个不愿动迁或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就能阻断整个动拆迁进程。三是以往开发商之所以能在市中心获得优质地块,大多是拜地方政府大力推行的旧城改造所赐,如果旧城改造不被列入公共利益,则开发商很难再拿到黄金地段的地块了。

换个角度看看。从去年出台的“国4条”,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个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提出:从2009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可以预想,未来5年内全国会掀起一股旧城改造潮。

城市棚户区改造也属于旧城改造的范畴,但何谓棚户,它与危旧房之间的概念有何区别?对此,全国并无统一标准,棚户和危房的相似点更多些。但在各地具体执行中,标准可松可紧。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中不考虑这一因素,则不仅地方政府无法在5年内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更会在具体操作中造成纠纷不断,届时将变成无法可依的糟糕局面。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一是可以改善民生,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二是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发展中高档商品住宅不利于抑制高房价,那么通过棚户区改造增加投资,与加强住房保障异曲同工。鉴于此,笔者认为旧房和旧城改造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稿中,极有可能还会被列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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