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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房屋征收条例遭质疑

时间:2010-03-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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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如何规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如何到位、暴力拆迁能否得到遏制……对正在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注的热浪,从两会前延续到两会上。

今天下午,中国青年报社、中青在线网站两会系列访谈栏目请来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王才亮,就这些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被拆迁”主体遭忽视: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子就被拆

“政府为了旧城改造、修建道路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拆迁,大多数时候应该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推动城市化进程进行的一些拆迁,与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现一些很极端的事情,是法律设置上出现了问题。”作为律师,施杰关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他说:“目前依然有效的拆迁条例有关拆迁主体的规定就是条例最大的问题。“现行拆迁条例规定,只要向拆迁主管部门,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之后就能拆迁。”

施杰分析认为,事实上,目前许多拆迁过程中,基于商业目的的开发商,拿到行政部门的文件以后,就像拿到了尚方宝剑,取代政府成了拆迁主体,开发商拆不动时,就有一些极端的现象出现了,包括黑恶势力介入,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导致暴力拆迁。

此外,还有拆迁程序问题,拆迁人申请拆迁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拆迁,但是,这个程序中恰恰少了一个非常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主体,即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的意见呢?你拆我的房子,这土地虽然是国家所有的,但是国家给了我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我,你要动我的财产完全没有我的事。”施杰道出了众多被拆迁人的疑问。

前不久在征收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多条意见的王才亮律师认为,征收条例制定中,两个原则不能动摇:第一,拆了百姓的住房,应该要让老百姓住得更好;拆企业的厂房,给的补偿要使其能够正常生产。第二,拆迁执行中不能过多地采用强制措施。

拆迁补偿不公平:房价卖到4万元为啥评估才5000元

王才亮曾经在北京做了100份的抽样调查,有关价格评估报告,没有一份符合实际情况,“当地的房价卖到了4万元1平方米,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没有1平方米是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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