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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房屋征收条例遭质疑

时间:2010-03-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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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算了一笔账:“依据拆迁条例,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来进行价格评估,但往往由地方政府来规定这个区位的价格是多少,例如北京规定这个地方的区位价是4000元,在4000元的基础上,把房子的结构情况、新旧情况再一起算进去,旧一点的房子就折旧,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旧就没有了,只能补一点区位价,对老百姓很不公平。”

王才亮介绍说,山东、天津等地已经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同地段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评估价格完全是一种对市场情况的主观判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补偿要以不评估为基本原则。”

他认为,征收条例的上位法《物权法》对征收房屋设立了底线,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可以总结为8个字:拆一还一、住房保障。“即征收原来20平方米的房子,不止补给你20平方米,可使普遍百姓达到城市最低住房保障线。”

施杰认为,“征收条例中规定按照市场价公平补偿,但还应进一步细化,包括怎样参照市场指导价格、市场成交价格等。”

旧城改造不能一概属于公共利益

正在制定的征收条例把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的一项。

施杰表示,真正的公共利益和老百姓自身利益应该一致,即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生活起来更舒适、更方便。同样作为被征收人,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让更多的人过得更舒适,应当作出积极的配合。

“危旧房改造怎样定义,谁来定义是征收条例制定中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如果把它界定为因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范畴之内,毫无疑问就有可能伤害到那些住着旧房子,但是并没有妨碍大多数人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王才亮说。

王才亮对此表示担心,他认为如果旧房改造是公共利益,那所有拆迁就都能算进来。“旧房不是法律概念,如果旧房改造确实是公共利益,就无须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旧城改造不能笼统地说是公共利益,制度的设计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尤其需谨防以旧房改造的名义绑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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