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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的保护与更新:经验借鉴及启示

时间:2009-02-06  来源:人民网  作者:祝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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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相关立法工作起步比欧洲要晚。1916年,美国颁布了《文物法》,1933年开始建立历史建筑登录制度。1966年颁布了《国家历史保护法》,开始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其标准是:具有国家历史性的标志建筑、有历史意义的地区、遗址、建筑物和房屋,军事设施、军营、战场遗址,还有美国历史上伟人的住所与工作场所、杰出的设计和建筑物、体现民族生活特征的地方、考古遗址和不同民族崇拜的圣像和雕塑等。迄今,全国登记在册的历史文化遗址达8万多处,其中500个历史文化遗产是整个小区或城镇。凡被列入历史文化遗址,政府承认其历史文物的地位,享受“联邦政府财政优惠的荣誉地位”。列入历史遗址的私人财产并不影响其拥有者的使用。企业、开发商及个人对所拥有的被登记的历史遗址进行修缮,可以享受免除国家20%税收的优惠政策。此外,政府对1936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不论是否登记在册,都给予10%的免税优惠。

日本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一般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1996年颁布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古都保护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如《京都风貌地区条例》进行补充。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存条例》等进行立法保护。这些被保护地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法、资金来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予以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情况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这是其重要特色之一。

(二)建立行政管理体系

法国的相关行政管理体系具有比较突出的特点,体现了较强的集权与专家治理色彩。在中央政府层面,与旧城保护和更新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有文化部的建筑与文化遗产管理局、环境与国土治理部的自然与风景管理局,以及建设、交通与住宅部的城市规划总局。建筑与文化遗产管理局负责确定保护对象及其重要性排序,并与行政总局共同管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的工作。自然与风景管理局负责重点风景区的保护。城市规划总局负责空间规划与建设治理立法。这里需要特别加以介绍的是法国特有的“国家建筑师”制度。“国家建筑师”是专为保护历史遗产设立的,它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建筑师、规划师中招考,经过两年的专门培训,再通过国家考试后正式任命。现全法国共有“国家建筑师”360人,其中200人从事建筑遗产保护,160人从事空间规划。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代表国家利益关注地方保护工作的实施,其重要工作之一是对建设项目参与意见,核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保护的法规和要求。对保护建筑的维修、《马尔罗法》规定的历史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维修、拆除等都需要“国家建筑师”的评估、咨询和同意。

在英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历史建筑和旧城保护的行政机构。环境保护部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就保护问题向国家、地方和公众提供咨询意见。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保护法规的落实及日常管理工作。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共保护团体组织论坛进行意见交流、商讨对策。

在日本,与历史建筑和旧城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管理事务主要由中央政府的文化厅负责,地方政府及下设的教育委员会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相关(《古都保存法》、《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的法律制定及管理事务主要由中央政府的国土交通省城市局、住宅局负责,地方政府下设的城市规划局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日本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美观风致审议会、市町村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

(三)划定保护对象区域

通过划定保护对象区域来强化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1962年法国颁布的《历史街区保护法》是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历史街区的先行之作。该法首次确立了“保护区”的概念,保护区是城市中同时具有审美和历史价值,同时也仍有城市活动的区域。该法规定:“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修复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风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修复工作需要达到如下两个方面的目的: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改善法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政府具有建立保护区的决定权,但同时要承担向公众公布详细保护规划的责任。到1999年为止,全法国共有91个保护区,大约覆盖60km2的土地,其中有大约80万居民生活在保护区中。

在法国之后,很多发达国家也陆续制定了本国的历史街区保护法规,并相应划定了保护对象区域。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1962、1965年在各自的《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于1966年颁布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明确其保护对象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等古都的指定区域。后又于1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同样做出了明确的区域指定。

旧城保护与更新中的资金来源

旧城的保护与更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是旧城保护与更新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有关各国在这方面均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财政资金起主导作用

在许多国家,政府财政资金在旧城保护与更新中都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在法国,国家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建筑”,补贴维修经费的50%。在英国,从1982年至1990年的13项与旧城保护相关的重要法令或法规中,有一半以上明确规定了保护资助费用的来源,而且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规定。以英国遗产保护协会为例,其2000年总收入中政府拨款占到了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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