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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有法可依

时间:2007-07-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闻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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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须具备4项条件

  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军事要地,或者在近代和现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

  ■评上后应编制保护规划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共同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不同之处,名城保护规划强调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人口容量、疏解交通、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保护要求等。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则强调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等内容。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条例还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须报批

  条例规定,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要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完善保护制度、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进保护工作。对保护情况继续恶化的,通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称号。

  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二)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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