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土壤修复埋单?
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
目前,对于污染场地,发达国家秉承的是“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通过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法律法规的建设,实现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而在我国,摆在土壤修复中最大的困境是,责任难以界定,这更进一步模糊了谁来埋单土壤修复市场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但由于城市中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是上世纪国家“退二进三”的进程中将企业搬出城区产生的大量污染场地,多为改革开放前就有的国营或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少企业几经转手,实现责任界定和追责历史污染者,一时难以做到。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在土壤修复领域没有形成基本的操作方式。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城市中污染场地的修复原则,基本秉承“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原则。
以北京为例,2006年,红狮涂料厂限价房项目进行招投标。开发商以6亿元的标的获得此地块,其中包括对红狮涂料厂污染场地进行场地修复的资金。
“但资金来源没有标准模板,”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有的污染场地被收归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也可以对污染场地先期进行修复,待治理完成后,再将此地块进行招标拍卖。以北京为例,北京部分污染场地就是被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收购,通过先行治理再进行拍卖。
黄锦楼对我国已经进行的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做了大致分类。他表示,从中国现实操作来看,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4类:地块的原业主方、地块的获得方、地块的修复方BT模式垫付、相关贷款与基金。
“我国的污染场地往往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占据商业价值较高的黄金地段。尽管中国并没有对污染土地的开发做出详细规定,但中心地块含有的巨大增值价值,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积极引导,城市的污染场地修复可以通过商业模式来解决资金问题,并不缺乏相关资金,”宋云说。
“土壤修复行业必须吸收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市场产业化发展。政府可以给开发商提供土地和相关政策,以企业的力量实现项目包装、污染治理,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促进解决当地经济和就业,实现复合生态修复。”
但吸收资本进入并非易事,需要行业管理规范有序,要求极高。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总编高胜达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污染修复行业混入了许多不具备资质的普通土方施工公司。国内污染修复产业几十家大小公司中,真正有能力做好土壤修复项目的不超过5家。
“中国亟须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行业协会,规范和完善行业管理、政策与投融资环境,”黄锦楼强调,“只有这样,才能吸引真正的社会资本进入,从而在根源上解决大量污染土壤的资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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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英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责任主体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第一层级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通过查访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话,由第二层级承担。
日本:
日本《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中规定了污染防治费用负担原则与财政措施,主要体现在“原因者负担”、“受益者分担”两个原则。
荷兰: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加拿大:
加拿大共有3万多处污染场地。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优先解决最高风险的污染场地。根据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形成的风险大小,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体健康风险,其次降低生态风险以及地下水污染风险,以降低成本,清理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欧盟:
2006年9月,欧盟通过一份关于土壤保护的专题战略草案,其中包含《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草案中要求,欧盟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制定污染场地清单,并修复已确定的污染场地。此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交流用于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最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