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虽然已经落幕一段时间,但广受业内关注的碳税能否出台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不久前曾在坎昆表示,中国最早在2012年,最迟在2012—2015年期间或将推出碳税。
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国之一,承担着节能减排的重要责任,记者比较国外碳税政策,采访了国内推动碳税制订的核心专家,试图对碳税在中国的前景做出一些前瞻性的展望。
先例:国外碳税诞生逾十年
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随之增加,导致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在各种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中,碳税被普遍认为是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目前,世界上已有丹麦、芬兰、瑞典、荷兰、挪威等一些国家征收碳税,取得较好效果,另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中。
碳税是政府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个税种。碳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
开征碳税,最初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北欧国家,目前,引入碳税的国家已经达到10多个,如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此外,日本和新西兰等其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税。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丹麦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当时,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资料显示,1992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目的是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征收范围包括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相当于14.3美元/吨二氧化碳。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为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补贴。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该税的二氧化碳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三类,供暖用、生产用和照明用能源。二氧化碳税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丹麦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了2030年能源构成:风能占50%,太阳能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其中风能在2025年还将占到电力供应总量的75%。
荷兰从1990年起在原有的环境税下增设了碳税,并把税收收入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1990年,芬兰引入二氧化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
瑞典在1991年整体税制改革中引入碳税,同时将能源税税率降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其中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税收豁免。税率根据燃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纳税人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对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由于考虑企业的竞争力,工业企业也只需要按50%的比例缴税,某些高能耗产业,如商业园艺、采矿、制造、纸浆和造纸、电力等,给予税收豁免。
挪威从1991年开始对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征收二氧化碳税,覆盖了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65%。1992年,挪威把征收范围扩展到煤和焦炭。根据燃料含碳量不同,征税标准也有差别,如1995年对汽油的征税标准是0.83挪威克朗/升,对柴油的征税标准是0.415挪威克朗/升。年税收收入60亿挪威克朗,占税收总收入的2%。
德国则实行对特定能源征收能源税。1999年首先对摩托车燃料、轻质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税收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不仅提高了雇员的净工资,还降低了雇员和雇主交纳养老保险的金额。后来,对摩托车燃料油和电力的税率有所增加。从2000年开始,德国对重质燃料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