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节能工作进展还不平衡,节能法贯彻实施和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2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所作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强调,“能源问题解决不好,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节能法的贯彻实施和节能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问题一】配套法规、标准体系不够健全,体制机制难适应工作需要
节能法要求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等尚未出台,交通运输、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缺乏系统的专门性配套法规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尚无完善的行业节能标准……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影响了节能工作全面推进。
华建敏指出,体制机制的不完善,难以适应节能工作需要。
——节能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煤、电、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关系尚未理顺,价格对节能的政策导向较弱。对建筑节能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用热量收费改革进展缓慢,采暖能耗浪费现象依然存在。
——节能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关部门职责与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一些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设置上下不对应。包括建筑节能在内的节能管理和监察机构有待完善,节能执法力量不足、能力欠缺。
——能源统计制度不完善。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能耗缺乏全口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特别是建筑能耗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筑能耗统计缺乏权威标准,建筑节能量难以科学计量和分析。
报告建议,要加快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体系,修订洗衣机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支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不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报告同时建议,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切实纠正突击性的限制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做法,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要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大力开拓节能市场化融资渠道。
【问题二】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节能工作面临很大压力
“工业特别是高耗能的重化工业发展过快、比重过高,带动了能源消耗的强劲增长。”华建敏说。
据了解,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偏重。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比重偏高,第三产业比重偏低;在工业内部结构中,高耗能行业所占比重过高。全国重工业占工业产值比重从2000年的60.2%提高到2009年的70.5%,超过日本、德国、美国等在工业化过程中曾达到的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