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目前已上报至国务院。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已经将环境税问题列入议事日程;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研究开征环境税,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5月底,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表示,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税方案。
这次,众所关注的环境税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环境税锁定的范围是:二氧化硫、废水和固体废物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然后逐步推进。
那么环境税征收方案是在什么情况下通过的?环境税相关法律法规究竟何时能够出台,其影响又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张广通、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孟著和资深中国注册税务师毕明波。
开征遵循“费改税”路径 注重实际可行性
媒体:有专家称,我国应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您怎么看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呢?
张广通:环境税的准确提法应该是环境保护税。它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费改税”的路径,也就是: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废水污染物等实行“费改税”,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规定征收排污费。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均纳入课税范围,碳税的征收就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毕明波:鉴于在国际上所面临的日趋严峻的二氧化碳减排形势,我国在制定环境税时应当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的调整范围之列,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
“从量计征”的技术支持是否充足有争议
媒体:环境税的征收方案中提到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采取对污染物从量计征的办法,对此,您认为,目前,我国采取“从量计征”,是否已经具有足够的技术支持?
张广通:我国自2003年起颁布实施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关于污水排污费、废弃物排污费(包括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多年来,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监控手段已日渐成熟,可以为我国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采取“从量计征”提供较充足的技术支持。
杨孟著:采用“从量计征”模式,是由计税依据或计征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在“从量计征”模式下,对污染物排放量及其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实时计量和监测,是做好环境税征管工作的基本前提。而要做到实时计量和监测,必须在技术装备上配置全程动态目标搜寻和实时跟踪系统。这种理想化状态下的环境税征管方式,其征收成本之高、征管难度之大、情况之复杂可想而知。显然,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技术支撑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对环境税征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