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
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
从对单个建设项目到对规划进行环评,环评终于推到了宏观决策层面
■ 将新闻进行到底
历时40多个月的艰难酝酿与博弈,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终于出台了,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从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到对规划进行环评,环评终于推到了宏观决策层面,作为《条例》主要起草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和全程参与《条例》拟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严厚福分外感慨。
汪劲说,《条例》的出台不仅为规划环评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重塑了政府宏观决策的程序规则,为环境决策融入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了制度抓手。
其实,在制定规划时,对环境影响的忽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件,在中国为数不少,如厦门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场等,由于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反对而有所改观,但最终付出的各种社会成本,比事前预防的规划环评要大得多。
目前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能否实现这样从源头控制污染的目标呢?具有哪些亮点呢?还有哪些缺憾呢?
——亮点——
改变规划“自编自审”
严厚福说,“与《环评法》相比,《条例》细化了很多条款,明确了审查部门、程序、内容等,在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也增加了内容。”
《环评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严厚福说,根据这个规定,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规划审批机关就自己召集审查小组,自批自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审查的质量。
而此次《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召集审查小组,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办法 。”
“由于实践中大多数规划都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大多数专项规划都由环保部门召集审查小组。”严厚福说,在《条例》中,明确把召集审查小组的权限赋予环保部门,这就避免了过去大量存在的自批自审问题。“当然,审查小组中还应当有审批机关的代表,因此审批机关的意见还能得到相当程度的体现。”
环评经费由财政负担
在单个建设项目环评时,由于环评费用是由业主出的,造成了很多环评承担单位“拿了谁的钱,就为谁说话”,环评报告的公正性出现了问题。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同济大学环境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包存宽说,以往规划环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经费往往是规划编制机构负担,环评的编制也多少会受到出资方的影响。《条例》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为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规定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为规划环评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规划环评的客观性提供了保障。
——不足——
缺乏强制信息公开
但让严厚福非常遗憾的是,“公众参与整章都没了,一些可操作性很强的条款也删了”。据悉,条例初稿长达1.2万余字的初稿,最终成了仅4000字出头的定稿。
最让严厚福遗憾的是“信息公开”在条例中的缺失。虽然比《环评法》更进了一步,《条例》肯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意义,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