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相关信息不公开,公众很难参与到环评中来。虽然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都有信息公开方面的条例和办法,但这些条例和办法很难运用于规划环评方面。”严厚福说,其实,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民间环保团体,公众中也有很多专家型的人才,公众的科学和法律素养也在不断提高,公众对规划对自己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愿望和能力,但“条例中没有规定规划环评报告书要强制公开”。
此外,何谓“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与公众利益切实相关,标准很难确定。”严厚福说。
相关法律责任未作规定
“在审查方面,条例比《环评法》进步很多,但有一些地方还是规定的不清楚,使操作性出现问题。”严厚福指出,条例规定“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但环保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得出意见?没有明确的具体时间,就容易出现扯皮问题;还有审查小组的专家人选如何选定也是个问题,条例只是说‘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严厚福说。
“征求公众意见是规划编制机关的法定义务,按照一般法理原理,违法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条例中没有对规划编制机关不征求公众意见规定相应的处罚;《条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负有在可能对环境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进行跟踪
评价的义务,但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如果规划审批机关不说明理由,不存档备查,拒绝公众查阅呢?条例中也没有处罚规定。”严厚福说,这些法律责任条款在去年公开征求意见时都还有,最后通过的时候却被删掉了。
“不过,我们会把以上《条例》中未能明确内容,放到了《条例》的释义中。释义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是官方编制的文本,所以仍然有很大的指导性和可参考性。目前释义已提交上去,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最终意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公布。”严厚福说。
——专家连线——
加快开展规划环评的科学方法研究
环境承载力是规划环评的重要方面,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副主任汪诚文教授主持完成了宁波——我国首个大型城市区域综合环境承载力的研究,此后他还完成了北京、温州等地的综合环境承载力研究。
记者:目前规划环评核心问题是什么?
汪诚文:不同于比较具体的单个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是更宏观层面上的,目前还存在诸多困难,如由于规划涉及经济、社会、生态诸多方面,相关部门对环评的认识不统一,数据获取较难,有些数据较陈旧,各部门的部分数据之间还有“打架”现象,相互矛盾。
记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03年就已出台,实施情况如何?
汪诚文: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原则性较强,相关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具体操作较困难。其实这个问题,在国外的规划和战略环评中也同样存在。
记者:如何更好地进行规划环评?
汪诚文:国内应尽快组织开展较系统的科学研究,根据目前已经做的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的理论和方法。
我们在做宁波的区域综合环境承载力研究时,就面对各种困难。首先是环境承载力理论,至今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概念和理论。经过多次反复的讨论和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我们最终确定从资源供给能力、环境纳污能力及人类支持能力三个角度来量化环境承载力。
为了全面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又建立了一套与环境承载力指标相对应的环境压力指标体系。在上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还提出了环境承载力剩余率模型,以表达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程度。
具体地说,通过构建空气、水环境质量模型,分别研究了大气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并据此进行排污总量控制;通过资源环境现状的调查,进行区域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利用平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评价宁波市的环境承载状态。通过以上研究可得到环境质量评价、资源态势分析、环境容量等成果,据此对宁波市进行环境适宜性分区,并进一步确定各分区发展建设的主要资源环境约束,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对宁波研究中,所提出的环境承载力研究方法和指标体系以及区域环境适宜性分区的方法等,对后来在北京、温州等地开展区域环境承载力研究具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