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南宁人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 昨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调配、安全监督和保护进行规范。
■背景
据了解,目前,南宁城市饮用水水源比较单一,主城区饮用水基本上依赖邕江一个水源,其水体随时可能发生各种污染,保护难度相当大,而城市周边可供备用的饮用水水源长期以来缺乏系统、有效地保护,加上管理体制等原因,城市饮用水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黎明介绍,目前,南宁关于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有两部,一部是1995年制定的《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另一部是1998年制定,并经2002年、2005年二次修订的《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这两个条例对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全面保护的针对性都不够强。
如何更好地全面保护南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一部能全面有效地规范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已迫在眉睫,《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应运而生。
■解读
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 为一级保护区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保护区。
哪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入一级保护区呢?《条例》规定,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湖泊、水库、溪潭集中式供水水源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及饮用水水源输水渠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河(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上均为一级保护区。
此外,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取水口2000米至5000米之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水库、湖泊、溪潭第一个分水岭一侧及饮用水水源输水渠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范围内。以上均为二级保护区。
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 最高罚5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出现违规行为的,《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围水造田和在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设、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禁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或标志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