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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需重拳出击

时间:2007-06-29  来源:中国信息报  作者:佚名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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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湖北荆州市启动了“造纸行业专项治理”,要求这些企业限期内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否则将被强制关停。据了解,荆州市28家企业中5家被明确年底前关停取缔,其余则是“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关停”。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限改令”发出后,这些企业非但没有抓紧治理,反而是利用“限改令”大限前时间抓紧生产,公开排污。一名纸厂老板甚至直言,出台“限改令”其实还不错,起码这一两年生产排污没人干扰。
   
“限改令”居然成了超标排污老板的“护身符”,这恐怕是许多人始料未及的事。
    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应该说,荆州市政府的做法并无不妥,只是污染治理工作又碰到了一种新情况。
   
在笔者看来,这些污染企业之所以敢在“限期”内变本加厉地超标准排污,是因为他们已经算清楚了一笔经济账:短期内抓紧生产获取暴利,即使将来关停甚至交罚款也不会赔本,或者将来还有变通应对的办法,比如积极“活动”,争取“继续限期治理”等等。对于这种新情况,笔者认为,对这些利用大限前时间抓紧排污者应责令立即停产治理,而不是让其“边污染边治理”。
   
事实证明,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慢慢吞吞的“温水疗法”已经难起作用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也难以经得起类似“限期治理”的重负。治理污染,现在更需要重拳出击,重塑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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