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每人原件单独装袋,并在袋上注明单位及姓名。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效果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