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核查要求
(一)申报单位审查
申报单位负责核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核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核查确认后,在《申报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申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人事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设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并负责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