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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时间:2010-01-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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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二:凡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阶段三:凡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阶段四: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其他

1. 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 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如企业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6个月提出。

3. 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专业注册,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

4. 因个人及聘用单位需要,符合文件中各阶段申报时间的监理工程师可提前一个阶段提出申请。

5. 各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需本市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可联系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阎文志,电话:024-23974410.

附件: 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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