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1994〕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
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 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
(一)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
(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
(四)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建筑师。
具务上述条件之一,同时主持过两项大型项目建筑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可申报特许注册建筑师。 三、特许注册建筑师名额和分配
全国特许注册建筑师的名额限定为300人。按地区、部门建筑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注册建筑师特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款的建筑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三)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特许的人员名单,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