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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说明

时间:2009-10-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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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深价协字[2009]第018号

本协会自2009年5月4日起至5月15日止(法定假日不办公),受理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事项请详阅“附件”的规定。

收费标准:凡自愿委托本协会赴省办理初始注册的,按省注册中心规定每人收取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费225元(同一单位注册的人员,省注册中心统一开一张发票),协会代办费100元,共计325元。(本协会会员免收代办费)

协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45号汽车大厦4楼A409室

联系电话:83231498 联系人:刘静、龙超平

附件:

现将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

1、所有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一律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www.gdzczx.com)“网上申报注册”下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获取密码”(须牢记密码),然后输入取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填写栏,将个人基础数据按先后顺序完整输入并保存,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

2、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上报数据”按钮,将数据上传到广东省。若没有将数据上传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初始注册。

3、注册单位须对申请表上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为正反两面打印,背面为审核意见面)

2、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从申报注册起不少于1年且有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3、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人员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人员,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逾期注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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