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函[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可在www.pqrc.org.cn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www.cin.gov.cn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