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质量,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全国管委会规定授课师资的基本条件,强化师资培训制度,未经师资培训不能参与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培训授课。对缺乏师资条件的地区,全国管委会可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师资在该地区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所在单位应重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督促其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参加继续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注册规划师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共分四级管理系统:个人版、企业版、省级版、中心版。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版
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cin.gov.cn/→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首页并显示具体操作说明的下载→个人版入口进行表格在线填写及在线申报(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个人版)
二、企业版
登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首页,插好身份认证锁,依据身份认证锁的管理权限系统进入相应的审核界面。显示的是上报到企业的所有人员信息。(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企业版)
三、省级版
登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界面,插好身份认证锁,依据身份认证锁的管理权限系统进入相应的审核界面。显示的是上报到本省的所有人员信息。(详见首页操作说明的省级版)
四、中心版(略)
技术支持: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10-6371416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
电话:010-6835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