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办学机构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问题10:可以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在新申请单位吗?
答:申请人可以初始注册在没有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但是,该单位必须是下一年度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此时,申请人的初始注册为预初始注册,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取得注册证。如果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初始注册自动失效。
申请人可以继续注册在没有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但是,该单位必须是下一年度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此时,申请人的继续注册为预继续注册,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取得注册证。如果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继续注册自动失效。
问题11:2006年初始注册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了变更注册,是否还要申请继续注册?
答:发改办投资[2009]1580号文件规定,继续注册申请人范围是:2006年获得初始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0年1月到期,要求继续注册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2007-2009年期间内,上述人员不论是否申请变更注册(包括执业单位变更和专业变更),都应该参加2009年的继续注册。
问题12:关于专业细分。
答:在31个申请专业中,应该进行专业细分的有:
1、核电、核工业(应细分为:核电、核工业2个专业);
2、化工、医药(应细分为:化工、医药2个专业);
3、纺织、化纤(应细分为:纺织、化纤2个专业);
4、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应细分为: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3个专业);
5、市政公用工程(应细分为: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5个专业)
凡已获得上述1-5类中的注册专业,但未进行专业细分的申请人,应在本次申请有关注册事项时进行专业细分。
凡已获得上述1-5类中的注册专业,但未进行专业细分,也未在本次提出有关注册事项申请的人员,待以后提出注册申请时再进行专业细分。
凡新申请上述1-5类注册专业的申请人,应在本次申请时进行专业细分。
问题13:单位名称变更的处理方式。
答:单位名称变更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 单位已更名,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也已更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