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09]4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三级项目经理进行评审、培训、测试,合格后可颁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