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⑵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⑶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⑷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⑸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⑹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⑺198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1982年底以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⑻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在人发〔1999〕3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⑴1987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含)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⑶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⑷1970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或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