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变更执业单位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须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出省变更注册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
(三)延续注册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四)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专业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报形式、程序及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4、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申请人须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