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表;
2、携带从网上下载的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3、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在执业资格证书栏签注“同意转出”,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4、转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网上的申请和原执业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变更栏内记载转入单位名称,签注“同意转入”,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5、携带变更申请资料、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 省内变更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单原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需更换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者,先从网上管理系统申请,经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转出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持有外省颁发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转入本省者,需携带原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数据入库和编排证号,收回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网上管理系统填充个人信息,将书面资料转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 省外转入本省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按证书中设定的专业或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由省外转入本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单原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携带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册及近期交费凭证。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先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携带变更申请表、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到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加盖“单位已变更”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更换执业印章。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每二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验证先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近二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以网上记载为准);
(四)近二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