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取得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以从事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员可以从事执业资格证书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但不得单独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或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修改、调整的,应当由原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造价员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获市级奖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发生《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收回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将本年度完成的造价成果在《工作业绩登记手册》中如实记载,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填报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每一登记期内接受一次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累计学时:
(一)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满一天计8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满一天计8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论文,每篇论文计10个学时;
(五)参加网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网络教育系统学习,每小时计1学时;
(六)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七条 在造价执业资格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构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手续,交回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执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