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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09-04-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登记条件:

(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受聘于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某一单位。

第十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登记分为初始、续期、变更。省、部属或省直管企业(单位)人员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其它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报考人员应当自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业绩(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期登记。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记载的业绩情况;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原登记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四条 初始、续期登记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初始、续期登记表,填写后上传,并打印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的;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无工作业绩记载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因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违法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造价执业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者,在具备登记条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甘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要求办理进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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