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一并交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申报材料交原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经审核盖章后再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交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对个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注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对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注册要求的,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需将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全部申报材料,连同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个人申报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注册及更改、补办申请的需将注册人员汇总表和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其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留存。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注册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注册审批手续。对注册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决定不予注册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退回注册材料。
6、个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如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7、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网址:http://www.cin.gov.cn)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网址http:// cei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公示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完成审批手续。
8、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9、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更改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
11、军队系统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受理、审查注册材料,按照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办理。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附表:(略)
二○○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