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四)其它特殊情况:
具备下列情况需更改和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办理时需提交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1、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有误、破损、遗失等需更改、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注册人员按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有以下原因需注销注册的,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有关证明材料。(注销注册申请表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上下载并填写)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表上不需要原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