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一旦失去对工程款的监管,承包企业承担的风险急剧增加。为避免工程款的流失,最有效且绝对有必要的措施是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的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于承包方公司帐户,承包方帐号列于本合同签章栏;如发包方以支票形式付款,收款人一栏须填明承包人公司全称。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视为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这样的条款合理合法,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也会引起发包方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在操作上则应该派遣本公司财务人员而不是无资质挂靠单位的项目经理前去建设单位领款,避免工程款流失或被管理人员、挂靠人员挪用。
(五)分包单位的采购及支付行为应受控
在分包协议中,明确要求无资质分包商未经批准时,不能以承包企业名义向外采购或向外再分包,其所有向外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承包企业同意。这些要求应该与分包单位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这些协议可请专业人员拟定。
在施工过程中,派出管理人员,介入现场施工管理。查清楚是否有未经许可的再分包、劳务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情况不对时要采取措施。
过程中对无资质分包商的所有付款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无资质分包商每月将(再)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劳务分包款的支付情况向本公司汇报,本公司并应抽查其汇报的真伪。
上述措施不是要干涉分包单位的经营行为,而是因为万一无资质分包商有不诚信、违约行为甚或卷款潜逃,其后果都是要本公司承担的。
(六)分包工程款支付宜慎重
对无资质分包商队伍的付款应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进度款应与质量、安全、进度挂钩。若分包单位供应的进度、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这样,万一因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总包单位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后,可向分包单位追偿。
第二,尽管分包合同无效,款项的支付也不要打破合同关系。与谁签订的分包合同,款项就要支付给谁:是分包公司,付到分包公司的帐上,不要用空白抬头的支票;是个人,打到个人的卡上,不要用现金;也不要将款付给包工头指定的他人的帐上,除非有经专业人员确认的委托收款协议。违规支付的案例留下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某企业总承包厂房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张某公司施工。张某公司接手后,再转给王某公司,张某仅拿管理费不干活。工程开始后,总包直接付给张某公司600多万元;之后王某说,如果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他们,款项到位快,能调动积极性。总包同意了,直接付给王某公司也有600多万(未让张某签字),不少还是现金支付的。2006年2月工程完工,2006年6月王某将公司注销,2006年9月张某来起诉总包,称总包尚欠600多万元。总包这时才慌起来,找王某却发现王某的人和公司都不见了;从侧面了解,张某、王某是亲戚,但在法庭上没有张某、王某串通的证据。
(七)结算应注意次序
承包企业未经无资质分包商(实际施工人)同意,基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擅自与发包人达成结算工程款的协议,如果发包人结算的工程款明显过低,无资质分包商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否认该结算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可以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下面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青浦区的某土建工程,总承包单位收取6个点管理费(含税)后转包给朋友承包。由于是朋友关系,总包单位也没有防范意识。工程完工后,在没有与分包单位协商的情况下,自行与发包方签署了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为280万元。总包拿到结算款以后,没有与分包单位办理任何结算手续,而是扣除6个点的管理费以后,直接将全部款项263万元支付给分包单位,想当然地认为事情已经了结。
分包单位拿到263万之后,认为总包没有把该付的分包工程款付足(总包拿出发包方与其签署的结算书,分包单位也不认可),反过来起诉总包方。起诉后,法院委托了司法审价。在司法审价过程中,总包单位又没有经验,对于审价单位的一些计算有不同看法,但又不知道如何协调、沟通,审价的几个月中不理不睬,放任司法审价单位自作主张拿出了审价报告。最终法院按照审价报告判决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350余万元。
本案中,总承包方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亏损的款项亦无法向发包方主张,因为与发包方的结算审定单已经签署。这个案子中,总包单位没有经验是一个方面,不懂程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结算时,先下家(分包)、再上家(发包方),或者在与上家结算时请下家一同参与,不要打破这个原则。市场上不诚信的单位比比皆是,按程序办事、适当防范还是必要的。
还需提醒的是,与分包单位结算后,亦需签订严谨的结算备忘录。结算审定单或者结算备忘录,可以请专业人员代为拟定,这样破绽少一些。结算备忘录的基本要素至少包括:总价以及总价组成的界定,不能再给对方留口子;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拿到工程款之后应尽的付款责任;保修责任等。
(八)必要时提供担保
由于承包企业实质上要给无资质分包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要求无资质分包单位提供担保也是合理合法的,尤其是对那些信誉、实力不大了解的承包商。可让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以其个人财产对分包单位所负债务承担完全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公司因处理债务纠纷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无资质承包商多数是家族企业,很容易将公司关门(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个人财产担保之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将债务推给被挂靠的承包企业、分包单位的老板(包工头)则置身事外;在操作时,须注意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至于借款给个体承包商时,更应要求其提供担保。有些总包接到工程,内部承包给包工头,有些是垫资项目,包工头可能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垫资,名义总包借钱给包工头先将工程做起来。这种因内部承包工程而衍生的借款、担保合同均需要慎重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