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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2-03-28] 来源: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了修改后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送至规定的地点处理。
《办法》共6章46条,重点从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违反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运垃圾,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餐饮业、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将其运送至规定的地点处理。同时,积极扩大城市天然气用户和连片集中供热范围,改变燃料结构,鼓励、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办法》还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密度、流量和公共场所的需要,制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封闭、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另据了解,兰州市餐厨垃圾处理试点项目已基本建成并试运行,餐厨垃圾发电资源再生利用兰州模式也已初步建立,探索出了适宜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对甘肃省循环经济尤其是餐厨垃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