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2012-01-10] 来源:环卫中心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同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意义。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一式4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4份):
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工程概况(工程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
(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
(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
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资料均按A4规格装订成册。
三、申报工程类型
示范工程项目类型应填写城镇水务、燃气、环卫、热力、市政道路、桥梁、地铁等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类型。
四 、申报程序与批复
(一)示范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组织初步审查。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公布的项目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四)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后,返给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作为合同书,明确各自所承担义务后,方可正式启动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
(五)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的项目申报书中相关内容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五、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王建清、高雪峰 010-5893328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张 峰、徐得阳
010-58934279 5893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