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5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5 年以后建造)。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
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沿街(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控制要求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作出的具体规定。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2).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规划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根据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在“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分别予以确定。
(4).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