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环卫设施规划
规划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程度远期达到60%,主干道清扫、清运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实现运输密闭化、机械化,排放管道化。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垃圾袋装化率2020年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规划至2020年,全市设环卫停车场8处,总用地4.0万平方米。
第十三章 城市近期建设与远景框架
第九十二条 近期建设目标
现代化中心城市框架基本形成。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8平方米,人均拥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水250升/日,用水普及率达到100%,用气普及率达到97%,人均公共绿地大于9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2%以上,城市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标台。截污面积达到35平方千米,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达到100%。
第九十三条 近期建设重点
加快东部新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和工业区建设。
第九十四条 用地发展方向
中心城区实施“东扩西拓、北进南控、中间完善”的近期空间发展战略。织里工贸区近期向西、向北,居住生活主要向东、向南拓展;南浔近期城市用地发展向西、北,适当向南。加快华侨投资区、科技工业区、南浔工业区建设。
第十四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第九十五条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经法定程序编制的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一经审批通过,将成为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编制城市下一层次各项规划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本规划。
第九十六条 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壮大规划管理队伍、加强规划管理。
第九十七条 加大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倡导“阳光”规划。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增加规划实施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第九十八条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社会设施建设投融资政策的创新力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划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主,同时应符合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与附件,其中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题报告、基础资料集。
第一00条 本规划的局部调整,应报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本规划的修编,应报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一0一条 本规划批准后应积极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湖州市建设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0二条 本规划批准后,应予以公布。本规划由湖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一0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