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条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划分噪声功能区和噪声达标区,在此基础上颁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管理和达标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以便对重点固定噪声源的治理和监督控制。
2、加强交通管理理顺交通,减少交通噪声来源。将海榆中线城区段改线,将其改从城镇西部边缘经过,控制机动车辆进入城区的流量。并禁止机动车辆在城区内鸣喇叭,运用法律手段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提高道路绿化率,减轻噪声污染。
4、禁止建筑业夜间施工打桩。
5、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噪声管理法规,对工业、施工、商业噪声强化管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以便用经济手段促进噪声源的治理。对城区扰民企业实行治理无效的要进行搬迁。
第107条 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1、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其它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全部送往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进行资源回收、无害化处理后用作农肥或填埋。
2、推广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先进技术与成功经验,凡已有综合利用的经验的“废渣”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基本建设与产品生产计划,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得任意丢弃。
3、不能利用的工业废渣,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选择适合的专门的堆放场所。堆放场最好选在山里,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
4、对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有防雨、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禁止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最终送往省危险品处理中心处理。
第108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措施
1、加快城市生态林地、风景林地、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形成生态多样性的绿化环境。
2、改善城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营造用材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加强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部分坡地应退耕还林,以保持生态平衡。
3、禁止烧山开荒种植菠萝、山兰稻,禁止将天然山坡草地开挖种植对生态破坏大的经济作物。
4、各城镇、村落生活垃圾必须定点临时堆放、定期清理运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必须有防流失、防渗透设施。
5、推广沼气池,这样既减少农村人、畜粪便露天堆放,又能利用洁净的沼气能源、减少薪柴的使用,有利于植被保护。
6、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有机无机复合肥,控制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量。
7、加强森林、草地的保护和绿化工作,减少水土流失。年侵蚀模数控制在200吨/平方公里以下,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109条 环境管理职能建设
1、依法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2、加强环境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3、按三级站的建设标准,完善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和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4、建立环境信息站,并与全省形成环境信息网络,为全面科学的环境管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