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77条 规划原则
污水集中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雨水分散就近排入水体。其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应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第78条 排水体制
采用雨、污水分流制。规划新建城市污水管道专门收集污水,将污水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原有合流制排水暗沟用作雨水管渠。
第79条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量
城市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的85%计算。远期城镇最高日污水量约4.8万吨。
第80条 污水处理厂
远期建设处理能力达到5.0万m3/d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在城市东南部吉安河与龙州河交汇处北侧。污水处理厂用地按远期规模控制,并应预留一定发展余地,规划用地面积约4.5ha。污水处理厂地面高程在99-100米左右,为了避免洪水威胁,在污水处理厂周围河岸修建防洪堤。
污水经二级处理后排入吉安河下游或者利用于浇洒道路、绿地、工业回用、农田灌溉。
第81条 排水管网
污水管道沿规划道路敷设,污水干管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非机动车道下,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沿吉安河北岸平行的道路,铺设截污管道,避免污水直接排入吉安河,截污管道建设要考虑城市将来发展的并留有余地。
第82条 雨水规划
雨水结合地形就近自流排入水体或低洼地。现有的排水暗沟作为雨水管道,并加于改造、清淤加大排水、行洪能力。新规划的雨水管渠,以管道为主,结合规划道路布置,尽量避免穿越街区内部。
第三节 供电工程规划
第83条 规划原则
1、建设供电能力强、供电可靠性更高的电源网架,运行稳定、安全、调度灵活。
2、简化电压等级,在同一电压层应避免重复变电。
3、综合协调供电设施与城镇其它设施建设,预留高压走廊和电缆线路通道。
4、合理配电,减少电能损失,提高供电质量。
第84条 用电负荷与用电量
用电负荷采用负荷密度法和均用电指标法两种计算,结合城区现状用电量水平及城市发展规划,综合权衡确定:远期(2020年)需电量取3.4亿Kwh/年,最大用电负荷为94MW。
第85条 电源
1、规划扩大110KV变电站规模,远期主变压器达到3×50MVA,满足“N-1”的要求。主变压器均要带有35KV中间抽头,以便出35KV线路为县城以外的各乡镇35KV变电站供电。变电站占地面积约1.1ha。
2、现有的35KV变电站改为10KV开闭所,另外在规划区北部的工业区再建一座10KV开闭所,再加上110KV变电站也作为电源出线配电,形成3个电源点。变电站及各开闭所之间10KV主联络线联成环路,互为备用。并且主联络线不允许带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