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增强法律意识
强化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性和程序性。
统一城市规划管理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处理好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及下一层次规划设计的衔接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近期需要建设地区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设计,对总体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
加强建成区外小城镇的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并促进城乡统筹建设;由于温州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建议尽快开展山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加强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建设城市规划展示馆,进行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公示,开展人大定期咨询和公众不定期咨询等活动。
宜采用公交导向型开发(TOD)模式和服务导向型开发(SOD)模式进行土地开发。
尽快建立政府控制的土地基金,通过从银行贷款和证券上市募集资金,并利用该基金分期或一次性预征土地。可以利用民间的资金进行建设。
成立温州都市区空间规划管理机构或区域协调组织机构
对规划区域内部的产业发展、市场的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实施区域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分工协调,促进温州整个区域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章 附 则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到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上版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
附录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确需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