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2020年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9%;坚持源头控制和终端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面源污染治理体系。重视受污染湖泊的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生态系统稳定能力。严格保护长江、汉水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汉水沿线及其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对不满足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的现有排污口逐步予以取消,优先安排蔡甸等水源上游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27.建立以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主城区化工、水泥等污染企业的外迁改造步伐,推进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废气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减少裸露地面,切实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治理,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进一步强化油烟污染的治理。
128.优化工业、居住、商业的布局结构,分区控制噪声污染;配套建设铁路、高架桥和轻轨两侧隔噪设施,控制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逐步搬迁主城区大功率雷达、广播电视发射设施,控制微波走廊,加强对辐射源的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129.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体系和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处置系统的建设,根据汽车发展趋势和汽车使用周期特点,完善武汉的汽车报废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垃圾、电子垃圾、废弃电池等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建设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工业固剔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实现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十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13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是:抢救珍贵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优秀历史传统,发扬城市文化特色。注重系统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自然景观的保护利用以及城市景观特色创造的关系;重点保护有重要影响和地位的革命史迹、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传统风貌较完整、历史特征明显的历史地段及历史文化街区,体现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山水特色的城市风貌保护区,独特、优美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城市形态。建设既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渊源和地方特色,又反映鲜明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城市总体格局保护
131.从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1)保持“两江交汇、三镇鼎立”的城市空间格局;尊重 “江、湖、山、田”相融的自然生态格局;延续沿江平行及垂直的网络状道路结构;以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
(2)强化“龟蛇锁大江”的意象中心,保护沿长江和沿东西山系的“十字型”景观格局,充分体现山河文汇、湖泊密布的城市景观特色。
(3)建立主城区和市域两个层面、三个层次的保护内容体系:一是文物古迹及其他历史遗存保护;二是历史地段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三是城市风貌保护区的保护。
(4)深入挖掘非物质形态历史文化内涵,加强保护、宣传和利用,采用实物收集保存、记录保存等多种方式延续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建设一批供市民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
(5)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建设中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其价值特色,整合文化资源,发展名城旅游,有效促进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