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和修墓。
2、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新迁入住户;猎采野生动植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弃物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3、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列入总投资,不得低于该项目工程费用的2%,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水源保护区域的控制措施
1、制定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划分分级保护区界限,并设立明确的桩界和宣传标识。
2、在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内,要坚持依法治土、治林、治水,严禁建设污染性企业,严格限制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3、不得滥用剧毒农药等等,减少工农业污染源。对新建项目的审批和老污染源的治理,都要以保护好水源地为出发点,依法严格把关。
4、有计划的进行植树造林及林下灌木、地被的栽植、抚育和管理,以形成生态小环境,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5、政府部门统筹规划,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服从组织,分工协作,共同搞好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外围河流水库规划
1、沿滚河、韦河、玉皇庙河、贾港河,扶拉王河两侧、袁门水库、葛庄水库、庙街水库、红卫水库等四周及田岗水库东侧建立500-100米宽的生态保护林带。在保护区范围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恢复湿地的自然景观。
2、以保护为主,合理有序的开发湿地旅游资源,坚决杜绝不合理的开发行为。核心保护区须限制游客的干扰,局部地段采用生态游览的方式向游人开放。
3、加强对湿地周围污染企业的管理,严禁向湿地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古迹保护措施
1、在市域范围内分布的文化遗址,分别规划100米重点保护区和100米一般保护区,用以建成以保护历史遗址为主要特色的郊野纪念公园或文物保护林带。
2、文保单位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以服务于文物保护为原则,其建筑造型、交通形式等须与文保单位的文化内涵相协调,更好的烘托文物景点,与文物景 点一起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标志。
3、加强主要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绿化美化,形成良好的大生态环境。
第六章 绿化树种规划
第四十二条 绿化树种规划原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适地适树”的原则:以抗性强的地带性树种为主,适当选用一些经过长期考验适应本地风土条件的外来树种。
3、“丰富景观”的原则:从发展的观点选育和引进适合当地生长的常绿阔叶树种,丰富植物景观。
4、“突显特色”的原则:认真选定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彰显城市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