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管线综合工程规划
第47条 工业集中区各种市政公用设施规模,工程管线的走向、定位、管径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第48条 工程管线宜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线路布置与埋设应做到:
1. 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力求路径短捷;
2. 地下管线一般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至另一侧;
3. 地下管线在横断面的位置,按人行道下、非机动车道下和机动车道下的顺序排列,并将维修次数少的管线埋设在机动车道下。
4 各种地下管线埋深由上而下的垂直顺序为:电信管道或电缆、电力电缆(低压在上,高压在下)、供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5.各种地下管线从建筑线向道路中心线布置的顺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管道与光缆、供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49条 当管线在架设或埋设中发生冲突时,一般可按下列原则解决:
1.未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3.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4.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6.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
第50条 各种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间最小水平净距离及各种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离、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第51条 确定各种工程管线交叉点的标高,应首先考虑排水管标高。各类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应≥0.7米,如不符合此要求,应采取相应的工程处理措施。
第52条 规划将给水、电力和雨水三种管线置于道路的同一侧,将燃气、电信和污水三种管线置于道路的另一侧。在宽度大于30米的道路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燃气配气管,在宽度大于40米的主次干道的两侧都要布置排水管。
第53条 工业集中区内各种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定位、管径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同时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规定。
第54条 给水工程规划
1.工业集中区供水水源为嘉陵江地表水,由城市供水系统统一供水。
2.总用水量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和工业集中区工业性质确定用水量指标,按总体规划用地用水量指标预测(远期)工业用地2.0万m3/km2·/d。则总工业用水量为10.2万m3/d。 未预见水量、管网漏损和水厂自用水量等按总用水量的15%计算。
3.管网布置:供水主干管采用环状管网,局部为树枝管网。供水主管管径DN400 mm,次干管管径DN150- 300 mm,供水管管材采用PE聚乙烯管。
4.水厂供水压力控制在0.3-0.4Mpa。规划要求按规范设置消防栓,消防栓最大间距不超过120米,连接消火栓的干管道直径应不小于DN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