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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三新村村域规划(文本)

时间:2009-03-13  来源: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理。实施改制中的三新村,在农民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内剩余的所有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变,原农用地承包人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制后的原村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以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村委撤消后,今后将不在配给自留用地。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今后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后因城市建设开发需要使用这些土地和征用房产,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宅基地的处置。经市国土房管局宅基地清查后,合法的宅基地及建筑按惠州市惠城区各镇办事处村民房屋登记法证的通知,换发《房地产证》。今后不再配给住宅留用地。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处置。在城中村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按照国有历史用地确权后,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已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的房屋,换领国有房地产证,暂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该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可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核发国有房地产权证,暂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该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实施之日前)止,原村民经批准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的,由建房者对超出标准部分按历史用地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核发国有房地产权证。

4.198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原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其中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划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房屋,在申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房地产登记,其他房屋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5.从一定时间段起,原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包括一户多宅和一宅超面积)占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按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6.离婚后返村的村民及其子女,回原籍的职工、复员退休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从一定时间段起,按有关规定,对前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胞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参照原村民房屋的标准和办理程序予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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