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从房山人口众多、城镇密集特点出发,本着建设资源集约型城镇原则,房山区内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同时考虑到房山城镇人口规模扩大的可能,应适当压缩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新城周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
(1) 严格把握城镇建设用地投放时机,与城镇化发展形势相结合。
(2) 与山区、浅山区生态移民相结合,积极推进移民重点安置城镇和山区乡镇替代产业集聚区建设。
(3) 积极推动市级重点城镇建设。
第22条 新城用地控制与引导
(1) 新城建设应本着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高效利用土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特别是规划区内的村庄用地。综合考虑建设时序和用地投放安排,尽量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2) 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形成节约用地的发展模式,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变化,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并适时调整规划应对方案。
(3) 新城建设用地的投放与城市发展重点紧密结合,积极推动新城建设,实现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
第二部分 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
第四章 区域协调发展
第23条 区域发展策略
在京津冀地区协调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发展定位与要求,与周边新城在经济、社会、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在区域经济整体发展前提下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形成区域资源共享、共赢的发展局面。
第24条 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疏解,成为北京西南部辐射河北北部、西部的综合服务中心。
(2) 加强与河北石家庄、保定等城市在石化产业、装备制造业、休闲度假旅游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群体,房山重点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
(3) 与西部发展带各新城的全面协调发展,与大兴新城共同构成北京西南门户,与石景山、丰台加强在休闲娱乐、旅游业发展合作,与丰台河西地区共同构筑北京西南传统产业升级示范区和科技创新基地,与门头沟加强在山区生态保护、西部山水文化产业带建设、旅游休闲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
第25条 区域交通设施协调发展
(1) 从区域协调角度,加强与河北省周边城市联系通道建设,加强区域货运、旅游交通协调。
以京石高速公路为基础,加强与河北省在高速公路、京石客运专线铁路、轨道交通方面的协调,预留西南第二条高速通道位置。